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中国政府近年来在产业开放和体制机制改革领域的重要安排,自2017年6月份起已进入深化阶段,并推出了新一轮开放措施。近期各方关注的《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即是相关开放措施的配套文件之一。那么,《决定》推出的新一轮开放措施都有哪些,涉及哪些行业领域,实现了哪些政策突破,能够为中外业界的合作创造哪些新的机遇?以下进行逐条解读。

一、科学技术服务(1条)

1. 航空运输业

【开放措施】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原规定】根据《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0号),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未明确列入上述范围。

【意义】在北京市范围内明确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有助于其发挥境外业务优势、拓展发展格局,也有利于带动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优化对航空运输企业、旅客的服务。

二、文化教育服务(3条)

1. 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

【开放措施】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原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规定,禁止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意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本条开放措施,有利于加强中外文化的交流互鉴,激发企业创作活力,对于相关行业的转型升级与融合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 文化艺术业

【开放措施】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原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意义】该条开放措施立足北京市文化中心的战略定位,致力于丰富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引入国外优质文化资源,对于促进中外文化交流、更好满足公众的精神生活需求将发挥积极作用。

3. 文化艺术业

【开放措施】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原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意义】该条开放措施是推进北京文化中心建设的又一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提升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

三、金融服务(1条)

1.银行业

【开放措施】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在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意义】该项措施实施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发展人民币业务的政策环境将更趋宽松。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将有更多的外国银行落户北京拓展业务,服务北京市实体经济,实现共同发展。 (普华永道(中国)合伙人  于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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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解读之一